【主持人语】香港23条立法在香港回归27年后完成,其历史意义、政治意义、法治意义甚至文化意义重大而深远。23条立法具有政治象征性,是中西方在港综合影响力的博弈焦点之一。2003年立法挫折,是“一国两制”和爱国者治港的时代挫折,是中国综合实力有限性的时代印记。2024年立法成功,是新时代“一国两制”与爱国者治港的时代成就,是中国综合实力结构性壮大的里程碑。

23条立法是科学、民主与时代化的良法,有效兼容、衔接和补充了上位国安法规范、本地涉国安条款以及普通法世界的国安法经验,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法治里程碑。这一立法必然遭受本土势力和美西方的政治批判甚至制裁干预,但这无损于立法的正当性和香港法治与发展前景。23条立法统筹发展与安全,为香港打下更坚实法治基础,对香港繁荣稳定、由治及兴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意义。

作为“一国两制”与港澳基本法研究的一线学者,我接受观察者网约请与委托,组织内地与港澳台青年学者就23条立法的政治、法治、文化与国际化的多层面问题进行笔谈交流,以学术分析为主调,以思想碰撞和政策关怀为互动方式,对新法进行解说,对香港由治及兴与“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进行制度把脉和政策建言。(田飞龙,2024年3月22日于民大办公室)

3月1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图片来源:新华社

23条立法是香港由治及兴的法治里程碑

田飞龙(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香港23条立法延宕太久,一波三折,在2024年初以高质量、高效率方式完成,从结构上弥补香港在国家安全上的法律漏洞,从政治上进一步挤压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破坏活动空间,从法律上兼容、衔接和有效补充香港国安法及本地法例,并通过大量研究、借鉴和转化普通法适用地区国安立法与判例经验,实现与普通法体系的法理和制度沟通。本次23条立法因其科学性、民主性和制度规范的“普通法”属性,而成为香港回归以来本地立法史上的一个典范,成为香港法治进程的里程碑。

23条立法可视为香港政治与法治进程的“硬核议题”,自2003年立法受挫后,历届特区政府对此议题都有所忌惮,虽声称肩负宪制性责任,但缺乏政治意愿和能力实际重启和完成。23条立法完成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中央层面的立法加持和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亦即若无先期制定的香港国安法,本次23条立法仍然很难闯关;其二,“爱国者治港”之管治体系与社会政治基础的结构性巩固和优化,因缺乏社会支持和民意共识度,23条立法很可能半途而废;其三,对外部干预的有效排除,这一排除当然与大变局及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有关,美西方的代理人网络遭到法律压制,干预行为受到制约,话语权和煽动力出现短板。故23条立法成功本身就是“一国两制”制度安全与中央管治权实效性、高度自治权自主性的体现,是“爱国者治港”综合实力与效能的体现。

2024年3月19日是个标志性时刻,立法会全票通过法律草案。“全票”既是爱国者立法会政治本质的体现,也是香港社会对国家安全极高共识度与支持度的 体现。立法审议过程也提出了数十项修正案,甚至有较为激烈的辩论,但没有出现2019年之前立法会中的那种“恶意拉布”,没有出现对国家安全的根本政治敌意和立法阻挠。完善选举制度后,行政立法关系得到结构性改善,制约博弈焦点从政治阻挠转向良性的政策理性辩论,这是香港民主文化与民主过程回归理性的重要标志。

3月23日是一个更重要的标志性时刻,《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刊宪生效,成为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香港国安法构成完整的国安法网,香港“一国两制”的制度根基得到进一步巩固,香港法治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增强。23条立法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里程碑,也是“爱国者治港”的里程碑,更是中国与西方文明、制度竞争的里程碑。23条立法是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在香港平台的文明综合实力的展现。

对23条立法的本地民意接受和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的接受,是一个复杂的事件与过程。“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从西方影响力主导到中国影响力主导,从普选民主的议题聚焦到国家安全的议题聚焦,从“颜色革命”基地的西式建构到“爱国者治港”的本位建设,从“仰视”西方的价值与制度偏差到“平视”西方的身份与意义的重构,从“殖民史观”叠加“本土史观”的高度对抗性政治到“爱国爱港史观”叠加“融合发展史观”的良性互动性政治,香港的文化与制度跨度不可谓不大。这样剧烈的文化与制度变迁,必然带来人心与认同的震荡,以及西方体系的反弹甚至打压。

爱国者及其背后的中国文化与政治背景,面对的是香港西化历史中沉淀的西方价值观与西方代理人精英网络,23条立法无论在2003年还是在2024年都是横亘在二者之间的政治象征物和法律标识物。2003年立法受挫,其深层次含义在于爱国者及中国文明与政治力量不占主导,香港尽管回归,仍是西方影响力的场子,但2024年立法成功,则证明了爱国者与中国人主场时代的到来。这是中国民族复兴与世界体系权力结构性转移的一个缩影。

对23条立法的各种形式的批评,并无新意,是西方体系的本能反应,也是本土势力的政治幽怨。香港的本土派并不习惯,更不接受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本地的爱国者治港,他们为了拒绝这一前途进行了两场香港历史上空前高涨的社会运动,即2014年非法占中和2019年修例风波。两场运动根源于对国家权力介入的恐惧和对香港政治演变方向的焦虑,他们仅仅聚焦本土价值和本土普选,坚决拒绝思考和承担任何形式的国家安全义务,对国家缺乏底线忠诚和认同将他们引向了极端对抗的深渊。他们放纵且滥用了香港基本法赋予的自由以及中央权力高度节制给出的政治空间,他们突破了国家安全的底线和“一国两制”的政治极限。

2020年以来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建设,即香港国安法、选举制度改革、区议会改革、爱国者治港系列政策改革,以及本次23条立法,都是在清晰勘定“一国两制”的制度安全边界以及爱国者治港的具体制度形态。如今23条立法通过,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国家成文法和普通法,整合本地涉国安法例条文,一体考量和应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大量引入普通法国家最新立法和判例经验,这些严丝合缝的立法大动作,要建立的正是香港繁荣稳定的长期制度安排基础,也是为香港营商环境、自由权利、民主运行、文化改良、社会和谐提供可依赖的安全基础。如果没有23条立法的周全保障,香港发展的制度风险点和冲突点仍然难以消除,且可能落后于世界多数司法管辖区的国安法制。有力23条立法,香港法治与发展才能从此高瞻远瞩,行稳致远。

立法已经通过,香港迈入由治及兴的新阶段。普法工作不容忽视,因香港民众、外国投资者、国际社会对该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影响及威力还存在太多的误解或不利猜测,需要足够权威和可持续的法律资讯与普法沟通来释疑解惑。应对美西方非法干预制裁的心理建设和反制工具准备也不容忽视。美国的《香港政策法》最新年报即将公布,美国涉港制裁的《香港制裁法案》《香港经贸代表处认证法案》箭在弦上,美西方还可能酝酿并协同推出新的制裁打压香港的法案或行政措施,并在国际社会竭力污名化“一国两制”和香港发展前景。这些都是香港特区政府与香港社会在后立法时代需要特别关切和应对的,也是中央政府需要共同面对和提供保护与支持的。

2024年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变的关键年份,也是美国总统大选年,“香港牌”必然再次成为焦点,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如何波动与维护,香港法治与司法独立如何保持,香港融入发展与全球化发展如何平衡,香港政治社会的和解团结如何突破,香港民主法治体系如何展现良政善治新格局,香港经济民生如何补足“绩效合法性”并支撑港式贤能政治深化建构,这些都需要爱国者与爱香港、爱“一国两制”的各方力量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破解,打造香港美好未来。

香港国安立法不会损害自由权利

李晓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对于23条立法,此前一直有声音担心会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集会自由,也有声音担忧如何定义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罪,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空间和争议都很大。这种担忧并无必要。

关于这个自由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我们要看到他们之间的这种冲突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是底线,那么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的实现是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为前提,不能把这个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当成一种绝对权力。在“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自由和秩序之间要保持基本的平衡,在常态化和非常态化下,这种平衡也是一种动态的平衡,需要国家安全立法来予以明确和保障。

在实践中,如果我们能够非常游刃有余的非常成熟来解决自由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的一种紧张关系,实际上是这种冲突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发生冲突的话,那就是我们对于自由权的行使和国家安全问保障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所以只要我们对于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有深刻的认识,那么这种冲突,这种矛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之所以存在,如果出现的一定是我们的认识出现了偏差,一定是我们的实践还不够成熟。我们可以通过实践中的一些典型的案例的处理来进行探索积累经验,再一个我们要在理论上深化对于自由和秩序、国家安全之间关系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认识要更加的理性,更加的深刻,更加的成熟。

2004年,我们国家第三次修改现行宪法的时候已经把“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了,今年正好是人权入宪20周年,在人权入宪20周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通过,刊宪生效实施,实际上就是表明,我们要尊重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立法的精神是和宪法的规定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香港国安法,其中总则部分也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图片来源:截图

这次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也高度重视人权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被作为国安条例的基本原则在前面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正当法律程序、一事不再理等法治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二者是不冲突的,国家安全立法是划定底线和红线,构建一个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拦网,每一个香港同胞根本不用担心,因为有了这个法律制度拦网,有了这个红线和底线,我们就知道我们的行为的边界在哪里,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学习不会去主动地触碰这个红线和底线。

另外,有了这样一个法律制度拦网,有了法律上的红线和底线,实际上是为“一国两制”实践的行稳致远和香港特区的繁荣稳定保驾护航的,所以这跟人权保障之间是不存在冲突的。我们是在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下进行立法,我们也一定要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下来实施这个法律。社会上之所以存在声音说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之间有冲突,其中有误解误读的因素,也有故意带偏社会舆论的操作,还有就是国际上的一些反对声音,这些杂音是对“一国两制”实践进行污名化、妖魔化习惯性的操作而已,可以说是居心叵测,信口雌黄,混淆视听,制造舆论,误导民众。

23条立法对香港国安法的有效衔接

康玉梅(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24年3月19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香港全票通过,基本法第23条立法历经27年终于落地生根,香港跨越了历史性的一步。至此,2020年6月30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安法”)与即将刊宪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23条”)共同构筑起了香港国家安全法治屏障。在“一国两制”体制下,国安法与23条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层面:

首先,从效力等级上看,二者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国安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它属于“法律”中“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位阶。而23条立法由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属于基本法中的“条例”,位于立法法中“地方性法规”的级别。因此,二者从效力等级上看,国安法是高位阶的法律,23条是相对低位阶的条例或法规,它们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其次,从调整范围来看,二者是全国性法与地方性法的关系。尽管国安法主要是针对香港国家安全的立法并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它涉及中央和香港的宪制责任与职权分工,效力及于整个国家,仍然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显然,23条主要是香港本地落实国家安全的立法,效力仅及于香港特区,是一部地方性法律规范。

最后,从内容来看,23条立法既是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也是对国安法的细化落实和延续衔接。国安法主要从国家整体安全观的前提和要求下,规定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机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相应的处罚问题,以及中央驻港安全机构。但23条立法在弁言部分就直接表明本条例是对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等相关法律和决定关于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落实和完善国家安全的法律要求。因此,23条不仅从内容上落实完善了国安法的四类犯罪的规定,而且包括了国安法中未涉及而又独属于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相关罪行类别,处理了二者之间有部分交叉重叠的与境外干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相关罪行,并作出了程序上如何执行的具体规定,实现了与国安法很好地衔接协调和在本地的落地生根。同时,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安法最新的解释(2022年12月30日),23条也在程序规定中进行了吸纳完善,并进一步对本地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实现了香港本法律整体上的协调统一。因此,即使已有国安法,23条立法不仅“应当”,而且“相当必要”。

23条立法顺利完成特区宪制责任

夏璐(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是有关国家安全的条款,约定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安的行为,但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一直未能实现,所以才有学者指出香港经历了二十六年才完成了这项任务。具体而言,《基本法》第23条所列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002年香港首任特首董建华启动本地立法,但咨询期不足,而条例草案字眼被指模糊严苛,在2003年引发了数十万人上街的“七一游行”,其后代表商界利益的建制派力量没有坚持,使政府未能在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最终撤回草案。从此,《基本法》23条的本地立法成为政治上的“烫手山芋”,历任四名特首都未能完成这项“宪制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2014年中央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并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来,国家安全等诸多问题被提升至战略高度,成为与发展并重的提法。这些都为《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提供了顶层设计、政治方向和立法原则。

《香港国安法》是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是中央为维护国家安全而进行的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香港特区立法会的本地立法,是履行《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宪制责任”。 二者虽然分属不同法系,但是立法过程均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上互为补充、互为支撑,目的都是打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保障香港本地绝大多数市民的安全和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两部法律文件的制订和颁布更好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必将为香港法治建设堵塞漏洞、补上短板,将这个困扰香港27年的问题画上句号,为香港安全稳定筑牢屏障,为香港由治及兴提供支撑,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香港爱国团体游行,支持23条立法。图片来源:环球网

《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相辅相成

冷铁勋(澳门理工大学“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主任)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在“一国两制”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中央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则负有宪制责任,两种责任是有机统一、缺一不可的。《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紧急应对近年来香港所凸显的国家安全风险而行使法定职权所作出的决策和处理行为,担当的是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香港根据基本法二十三条所负有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即应自行立法禁止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而且《香港国安法》仅就基本法二十三条涉及的部分严重罪行作出规制和惩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仍应自行立法禁止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同时,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香港面临的内外国家安全风险无日无之且错综复杂,要有效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就必须立足预防为主,加强制止和惩治,加快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正是在这样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下,《香港国安条例》应运而生,从而补齐了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法律领域中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一块短板。由此看来,香港履行基本法二十三条规定的宪制责任而制定的《香港国安条例》,绝不是可有可无,它与《香港国安法》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维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对此,《香港国安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因此,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立法,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职责。而且即使制定《香港国安条例》后,也不意味香港在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就一劳永逸,仍需根据新情况不断健全维护国家安全体系。

总之,作为在香港适用的全国性法律的《香港国安法》,以及作为基本法二十三条所要求的香港本地立法的《香港国安条例》,两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是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生动体现。

23条立法是普通法世界国安立法的高质量范例

吴英鹏(香港基石大律师事务所大律师)

本次23条立法尊重和反映“一国两制”的实践规律。23条立法规管的罪行事关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本来就属于中央事权,中央本来完全可以自行立法,但是中央在《基本法》立法之初就信任并授权特区自行立法,并且在近年香港经历一系列的社会动乱以后,中央仍然让特区自行立法,这是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维护特区高度自治的体现。另一方面,特区政府自行进行《基本法》23条立法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包括《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等),是特区依法正确行使高度自治权、履行特区宪制责任的体现。

23条立法的提出和审议过程广泛凝聚了各界的经验智慧和强大民意共识,树立了高质量立法的典范。科学的立法离不开遵守严谨的法定程序和各界的广泛参与,本次23条立法的过程中,行政和立法机关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立法,并让公众广泛参与其中。在立法初期,政府专门开展近30场咨询会,广泛听取包括本地和国际商界、法律界、金融界、教育界、新闻界和其他专业界别、全国性团体代表、地区人士、政党和相关团体以及外国领事等的意见,政府在咨询期间收到的1.34万份意见中高达98.64%支持立法。在法案委员会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各个界别的议员密集式开会,逐条审议,提出了严谨且尖锐的问题,官员们积极回应和解说,释除疑虑,并且博采众议以进一步完善草案。可以说,23条的提出和修订凝聚了各界的经验智慧和强大民意共识,并且经过了严谨和合理设计的立法程序,充分体现了依法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结合,本次立法树立了高质量立法的典范。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主持《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咨询记者会 图片来源:ICphoto

23条立法科学完备、刚柔相济,科学划定了罪与非罪(辩解理由)、罪轻与罪重的标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清晰订明了构成犯罪的各种元素,同时也列明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并且提供适当的辩解理由,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还考虑社会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现实需求,例如考虑新闻传媒行业的特殊性,允许将公众利益作为侵害国家秘密类犯罪的辩护理由,平衡了公众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价值冲突;又例如,考虑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需要保持高度开放和营商自由,为了保护合法的非政治性组织(特别是商业机构)的活动自由和国际交往,《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境外干预罪的构成要素上设定了非常高门槛,即要求同时具备配合境外势力丶使用不当手段、意图有干预效果三个元素才构成犯罪。在罚则方面(以最高刑为例),且不论美国、新加坡等国家仍然保留对部分危害国安罪行施以死刑,以相同性质犯罪比较,《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设定的最高刑普遍较英国、加拿大、澳洲的刑罚轻缓和人道许多,有些罪行的最高刑期只是英国同类罪行刑期的一半。

在刑罚方面,《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依据普通法传统方式起草,各罪行均订明最高刑,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文明的体现。至于刑罚设置的严厉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犯罪的性质(严重性)、社会环境(和平或动荡)、当局刑事政策(阻吓力)、风土习俗等多方面因素。刑罚的“轻”或“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简单看最高刑期,还要看参照的标准。

与同时期的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比,在刑罚的人道化和轻缓化方面,香港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本次也不例外。西方舆论说《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属于“严刑峻法”的谣言不攻自破。

仔细阅读《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和观察整个立法程序后,我深感本次23条立法充分尊重 “一国两制”的实践规律,整个立法程序合法、严谨且高效,公众参与广泛且积极,官员和议员们履职尽责,充分展现了落实“爱国者治港”后新选制的优越性。《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体例上科学完备、刚柔相济,属于高质量的成文法例,我相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香港特区的人权,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也将会成为普通法世界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高质量立法的经典范例。

23条立法标志香港实质回归与法治完善

杨明勋(澳门大学濠江学者计划博士后研究员、皖台融合发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中央要求港澳履行宪制责任的法治任务,中央全面管治权仍保留对国家安全事务的主导权、主动权。基本法第23条在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呈现香港和澳门两地特区法治相同的规范,都是来自中央管治权授权港澳两地实施地方立法,通过港澳高度自治的法治路径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作业。由于香港反对派长期恶意拖延第23条立法,中央在2019年暴乱事件后不得为“止暴制乱”提供法源基础支撑,制定港区国安法,但并不免除香港本地立法责任。

香港回归后实施的“一国两制”本质上是不完整的法制结构,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今年才填补这一法治空白。由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进程受到境外敌对势力和本地乱港分子的恶意干扰,香港多次大型暴乱和社会抗争事件都聚焦抵制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辩论,甚至酿成大规模煽动民众参与暴动,对抗公权力执法。“一国两制”带来中国香港有别于祖国大陆地区政治生活的差异,中国香港市民在享受资本主义的宽松环境之下,不能或忘背后有祖国的坚强支持,同为中华民族成员一分子,香港不应缺席参与国家安全建设。

在维护国家安全前提下,才有高度自治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带来香港特色的政治新局。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施普选是基本法制定时中央的庄严承诺,逐渐推进高度自治内涵,是完善特区选举制度的前提条件,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从比较政治和比较法检视,没有哪一个国家不以“爱国者”作为管治队伍。在香港情况更为复杂,由于历史因素和基本法规定,持有外国护照和外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永久居民,也有权参与特区政治,换言之,向外国宪法和外国政府效忠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管治团队中扮演一定角色。香港未来针对公务员的国家忠诚审查,要有新的方式方法,确实甄别爱国者,把不爱国者从特区政府中淘汰。近年仅解雇不愿意效忠基本法和特区政府的公务员,更深层次调查是否存在宣誓效忠的“两面人”是当务之急。

香港国家安全隐患仍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只是法护香江的开始,应保持审慎务实心态面对。有观点认为立法后就可以完全投入经济发展,忽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国家安全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克竟全功。对香港社会宣传国家安全有关政策,呼吁市民支持政府;推广爱国主义教育,提升香港居民对于宪法和基本法的法治意识;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提升香港居民国家安全忧患意识,主动参与国家安全建设,都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后仍有待持续深化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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