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香港金管局)公布六条措施,以深化香港和内地的金融合作。

措施包括:

1、将在内地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纳入香港金管局人民币流动资金安排的合资格抵押品名单;

2、进一步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支持所有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包括“债券通”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

3、发布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实施细则;

4、在大湾区实施港澳居民内地购房跨境支付便利化措施;

5、推动跨境征信合作,便利企业跨境融资;

6、扩大数字人民币在香港跨境试点。

机构人士表示,上述举措事关深化债券市场开放、满足居民跨境理财需求等,体现我国坚定推进金融市场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百万亿元债券市场开放大动作

机构人士认为,六条举措中两条关乎债券市场开放的相关举措影响重大。

1月24日傍晚,在香港金管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发言人介绍,目前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境内人民币债券超过3万亿元。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QFI)、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投模式(CIBM Direct)、债券通布局境内债券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债券通开通以来,受关注度稳步提升。截至2023年底,共有822家境外投资机构通过债券通进入内地债券市场。2023年债券通日均交投量超过400亿元人民币,较2022年上升近25%。

相关发言人表示,在此背景下,境外投资者需要管理持仓,管理流动性。将在内地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纳入香港金管局人民币流动资金安排的合资格抵押品名单。合格机构可向香港金管局抵押合资格债券,获得人民币日间、1日、7日流动性安排。这里的合格机构是指获认可参与人民币业务的机构,相关机构需同时为债券通北向通投资者。担保品范围为,中国财政部及政策性银行在在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此项举措将于2024年2月26日生效。

香港金管局相关发言人表示,下一步将探索北向互换通交易保证金、离岸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等多重使用场景,逐步推动境内债券成为国际市场常用担保品。

在推动更多境外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方面,相关发言人表示,目前可参与现券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将可参与回购。

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香港金管局表示正与内地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机构密切合作,尽快推动业务落地。

债券回购业务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卖出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并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关债券并支付资金的行为,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人民银行同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起草说明写道,目前,主权类机构、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能够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境外机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较为强烈。

一家固定收益百亿私募前高管解释,这意味着所有可参加现券交易的机构未来或都可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无论它是以配置为目的还是以交易为目的,这都将为它带来便利。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资本市场及证券服务部联席总监张劲秋接受采访时表示,回购交易是国际市场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债券回购业务的进一步开放是境外投资者关注的议题。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回购业务的参与者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回购业务种类也将更加丰富。这将有助于满足更多境外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需求,同时,更丰富的回购产品也有利于投资者更灵活地管理流动性风险,控制资金成本。

跨境理财通大扩容

部分大中华股票基金纳入

1月24日,两地监管机构发布的六条举措中,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相关内容备受关注。此次修订力度较大,原来的“跨境理财通1.0”升级为“跨境理财通2.0”,体现在四方面。首先,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合格券商可参与跨境理财通。参与机构范围从此前的银行扩充为银行和券商。其次,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个人投资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人民币300万元。第三,扩大产品范围,其中包括纳入具有较高风险评级的基金,以及优化宣传和销售安排。第四,南向通的内地投资者参与门槛降低。

经修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于1月24日当天发布,将于2024年2月26日生效。

香港证监会表示,要参与跨境理财通,持牌法团应已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即证券交易活动,拥有不少于1亿港元的缴足股本和股东资金,在分销基金、债券方面具有至少三年经验,在过去三年内任何12个月期间的交易额不少于5亿港元,及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此外,与适用于银行的现行安排类似,持牌法团在提供跨境理财通服务时,应与一家或多家合资格内地券商建立合作安排。

跨境理财通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产品是指内地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的,发行主体在香港和澳门的产品,包括基金、债券和存款,都是中低风险且非复杂的产品。“北向通”产品是指香港和澳门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的,发行主体在内地的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跨境理财通2.0”大幅扩充了产品的范围。

香港证监会相关发言人介绍,“南向通”基金产品方面,修订后,在香港注册成立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主要投资大中华区股票,且被评定为“非复杂”的基金纳入范围。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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