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城法院法官 龍琨

  花大價錢“囤課時”、追星族要培養孩子成童星、“保過班”其實是“草臺班子”……現如今,許多傢長都很重視兒童早期教育,卻容易輕信各類兒童教育培訓機構的宣傳噱頭和口頭承諾,最終陷入惱人的糾紛之中。為此,北京東城法院在選擇教育機構、履行教育合同、樹立維權意識等方面給傢長們支招。

  警惕高額“課時包”

  培訓機構資金鏈斷裂,索性“跑路”

  2021年1月,李成與某英語教育培訓機構訂立培訓協議,為女兒購買外教面授課程,在推銷人員的“近期即將漲價”的鼓動下,李成購買瞭為期兩年的課時包,向推銷人員個人賬戶微信轉賬3萬元,也沒有索要發票。沒想到孩子上課不到半年,該培訓機構因無力承擔場地租金被出租方鎖門,眾多傢長圍堵營業場所主張退費,培訓機構眼見資金鏈斷裂,索性“跑路”,自此“人間蒸發”。

  李成將該培訓機構訴至法院,法院對該案進行瞭缺席審理。雖然李成未向法院提供交納培訓費用的發票或收據,僅提交向工作人員個人微信的轉賬記錄,但考慮到李成訂立有培訓協議,且在維權時曾拍攝到培訓機構記錄課時費用的系統截圖,並保存一段維權視頻,因此法院綜合以上證據支持瞭李成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

  【說法】

  北京東城法院法官龍琨提示:國傢對於培訓機構出售課時包的金額上限制定有嚴格的規定,傢長應詳盡掌握相關政策規定,一旦出現培訓機構違規推銷高額“課時包”時,堅決予以抵制。雖然有關部門已出“重拳”規范教育市場,但仍有部分“地下”培訓機構依仗原有生源繼續違規經營,利用消費傢長的信賴推銷高額課時包。該類培訓機構無辦學許可、無資金監管,一旦卷錢跑路將蹤跡難尋。

  由於目前數字支付方式的普遍應用,傢長在交納課時費時出於便捷常常通過微信或支付寶掃碼支付,支付後才發現收款碼為個人賬戶,此時一定要樹立風險意識與維權意識,及時索要加蓋培訓機構公章的培訓費發票或收據並長久保存。為保險起見,更穩妥的支付方式為匯款至與營業執照名稱相符的培訓機構對公賬戶,並保有培訓費發票。

  一旦發現培訓機構有未按時支付培訓場地租金、未按時發放員工工資等“苗頭”時,務必提高警惕,充分預判並衡量風險,有意識地取證。比如,要求培訓機構出具剩餘課時費用清單,要求培訓機構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決定解除培訓合同,則應積極敦促培訓機構盡快退費,或至少與培訓機構辦理結算,明確應退費金額,並簽訂書面解約協議。

  包裝“童星”要理性

  強行將不適合“線上”教學的藝術科目轉至“線上”

  王丹從小就是個“追星族”,自從有瞭女兒更是一門心思想成為“星媽”,孩子剛滿三歲就報瞭各種藝術類培訓班,鋼琴、舞蹈、模特、聲樂……希望孩子能向“多棲童星”發展。一次偶然的機會,王丹瞭解到某藝術培訓機構可以提供童星全方位包裝服務,從各類才藝展示、藝術簡歷制作,到提供試鏡機會、海外演出包裝等等,王丹即報名並交納瞭高額培訓包裝費。

  此後在履約過程中,培訓機構為王丹女兒安排瞭日常的培訓課程,並拍攝瞭宣傳照、制作宣傳簡歷,“海投”至各劇組或兒童綜藝節目,但都石沉大海。培訓機構又向王丹推銷近期海外有一舞蹈比賽,可以付費參加積累孩子演藝經歷、提升商業價值。王丹遂另行付費開始準備舞蹈比賽。然而,王丹及女兒的簽證未獲批準通過,且此時恰出現全球新冠疫情,舞蹈比賽因此推延。培訓機構也將日常培訓課程由“線下”轉至“線上”,無論是舞蹈、鋼琴、聲樂、形體等等,均通過視頻連線授課。

  王丹眼見付出瞭高額費用,卻包裝童星未果,一紙訴狀將培訓機構告上法院,認為培訓機構未依約履行培訓服務,未提供海外舞蹈比賽機會,培訓質量低、效果差,特別是強行將不適合“線上”教學的藝術科目轉至“線上”,根本無法實現培訓目的。培訓機構則認為舞蹈比賽無法參加是由於王丹與女兒的簽證被拒,且出現疫情的不可抗力情況,而“線上”教學也是疫情之下的無奈之舉,根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王丹單方提出解約將不退還任何費用。雙方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順利解決糾紛,培訓機構退還王丹部分培訓費。

  【說法】

  龍琨表示,隨著娛樂圈低齡化的行業趨勢,社會中像王丹這樣的父母不在少數,父母希望孩子能盡早掌握“多技”之長,謀求各種上鏡機會,實現“一炮而紅”的目的,卻忽視瞭本該快樂成長的童年生活。為迎合娛樂圈“造星”的需求及傢長們的“急功近利”,眾多“包裝童星”公司看準瞭傢長們提供的“一桶金”,但其中各傢公司的培訓能力、運營資源、業界口碑卻良莠不齊,部分“包裝”公司無任何資質與資源,攢“草臺班子”提供藝術攝影、海報制作、藝術類培訓等服務,不但培訓內容缺乏標準化、體系化,是否能得到試鏡機會也全憑運氣。因此,有培育“童星”需求的傢長們一定要多方考察、慎重選擇培訓機構,例如通過工商、教育管理網站查詢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通過征信系統、裁判文書查詢系統評估培訓機構的履約風險,通過實地調查、走訪傢長等形式考察培訓機構的信譽、社會評價等。

  培訓形式是培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著培訓目的的實現程度,無論是學科類培訓還是藝術類培訓,培訓機構都無權單方變更培訓形式,否則構成違約。因此即使在疫情情況下,培訓機構由“線下”面授變更為“線上”教學,也要征得學員的同意。特別是藝術類教育培訓課程,更依賴於培訓形式,因此王丹有理由拒絕培訓機構變更培訓方式的要求。

  培訓機構所提供的協議一般為格式合同,學員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整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在訂立合同前應全面瞭解合同內容,除對於合同約定的培訓內容、課時、費用、期限等予以關註外,也要註意培訓形式、師資條件、效果承諾以及解約條件等,如對己方明顯不利,應協商以補充協議的形式變更相關條款,不要輕信推銷人員的口頭承諾。一旦發生糾紛進入訴訟,要重點關註格式條款是否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積極提出抗辯維護己方權利。

  “保過”承諾成泡影

  所謂晉級,其實是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考試

  李力之子就讀於某私立幼兒園,該幼兒園向幼兒下發課外興趣班課程表,於課後提供興趣培訓課程,李力遂為其子報名圍棋興趣班,該班次因承諾“保證晉級,否則退費”,因此培訓費用不菲。出於對幼兒園的信任,李力未就培訓課程訂立任何合同,根據課程表載明的課程價格將費用通過微信轉賬給幼兒園園長。

  履約過程中,李力發現授課教師僅在興趣班上課時來幼兒園,遂對其教師資質產生質疑,但幼兒園稱授課教師為特聘教師。履約一年後,該興趣班組織參加圍棋晉級考試,李力之子成功晉級並被授予證書。後李力繼續為其子續報課程,但課程並未上完時,該幼兒園關停。李力遂要求幼兒園退還培訓費,幼兒園則稱培訓班與幼兒園為掛靠關系,培訓費用均轉至培訓班實際經營人,但與該經營人已失去聯系。李力進而為其子轉至其他圍棋培訓機構時,發現已經獲得的晉級證書系幾傢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考試,並非全國通用認可,因此李力之子需要重新參加正規晉級考試。

  李力一氣之下將該幼兒園告上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力雖與幼兒園未就興趣班另行訂立培訓合同,但該興趣班依托於幼兒園,李力基於幼兒園向傢長發送的興趣班課程表報名交費,並將費用轉賬給幼兒園園長,幼兒園從未向李力披露過與興趣班實際經營人之間的掛靠關系,進而該興趣班又利用幼兒園場地進行培訓,李力有理由相信其與幼兒園之間存在培訓合同關系。至於幼兒園關於其與興趣班實際經營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抗辯意見,不能對抗李力,其可另行解決。最終,法院判決幼兒園根據剩餘課時情況退還剩餘培訓費。

  【說法】

  龍琨提示,傢長在參加課後付費培訓班時,一定要甄別提供培訓的主體,付費前與培訓主體訂立書面合同,發生糾紛後才不至於投訴無門。同時,註意保留付費憑證、履約過程中的聊天記錄、課時消耗情況等,日常生活中較強的證據意識才是維權道路的制勝法寶。

  教育市場中雖然不乏具有豐富教學經驗和雄厚資金支持的培訓機構,對培訓效果較為自信承諾“保過”,但更多的“保過班”都僅以此為宣傳噱頭,傢長們則認為“不過退費”降低瞭自身的風險,因此盲目報班繳費,殊不知培訓機構正是利用這種心理提高培訓費金額,有的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堪憂,甚至在無法兌現承諾時人去樓空。

  傢長為孩子報名“保過班”時,一定仔細查閱“保過”的具體條款,並提前做好考試調研,以免像案例中傢長一樣為孩子報名“草臺班”,卻因為沒有合同明確約定“保過”的具體考試級別、主辦單位等,維權陷入被動。此外,也要警惕保過協議中“非因培訓機構原因導致未能通過考試的不予退款”條款,何為“非因培訓機構原因”語焉不詳、表意含混,容易引發維權障礙。(文中涉及人員均為化名)

  文/本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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