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散”通過18個證券賬戶操縱股價獲利近1600萬元後,被證監會第3次“點名”,不僅被“沒一罰二”合計罰沒超4700萬元,還被采取三年市場禁入措施。

近日,證監會發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間,呂美慶、周學良、黃亮控制、使用18個證券賬戶(下稱“賬戶組”),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操縱“長春燃氣”價格。期間,賬戶組獲利1589.73萬元。

證監會復核後決定,沒收呂美慶1589.73萬元的違法所得,並對其處以3179.47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周學良和黃亮,分別處以60萬元、30萬元罰款。證監會在同日發佈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還對呂美慶采取瞭三年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三人均非初犯。證監會資料顯示,呂美慶曾於2015年和2021年兩次受到行政處罰;周學良、黃亮曾於2021年受到行政處罰。

不到一個月獲利近1600萬

復盤整個操作階段,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賬戶組期間買入和賣出“長春燃氣”1.27億股,其中買入金額11.55億元,賣出11.73億元,操縱“長春燃氣”股票價格獲利1589.73萬元。

具體而言,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6日,賬戶組買入“長春燃氣”4619.21萬股,賣出3088.23萬股,其中建倉階段(持股從0至持股比例最高,下同)累計凈買入金額達2.11億元。截至2017年2月16日,賬戶組共持有“長春燃氣”1530.98萬股,占總股本2.89%,占A股流通股6.09%。

證監會表示,這個階段賬戶組主要交易模式為:前5個交易日連續小單買入吸籌,後2個交易日連續巨量大單拉抬股價,使股價迅速遠離其持倉成本。“長春燃氣”股價也從7.64元,上漲至9.39元,漲幅22.91%。

而在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買入“長春燃氣”8054.52萬股,賣出9585.50萬股。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持有“長春燃氣”0股。

證監會指出,在此期間,賬戶組的主要交易模式為:利用大單買入拉抬或維持股價,隨後在日內利用密集連續小單反向賣出股票。“長春燃氣”股價從9.39元下跌至8.96元,跌幅4.58%。

“操縱期間,‘長春燃氣’價格從7.64元(統計期間前一日收盤價)上升至8.96元,漲幅17.28%,偏離上證綜指15.21%(同期上證綜指上漲2.07%),期間最高漲幅29.06%,振幅29.06%。”證監會表示。

通過兩種手段操縱股價

證監會通過剖析本次股價操縱案,指出瞭案件中出現的兩種操縱股價手段。

“一是集中持股優勢和資金優勢連續買賣。”證監會表示,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持有“長春燃氣”占其A股流通股超過5%的有6個交易日,持股比例最高為9.93%。在此期間,賬戶組買入“長春燃氣”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有9個交易日,超過5000萬元的有8個交易日,超過1億元的有6個交易日。

證監會指出,在此期間,賬戶組申買價大於賣一價的筆數為5976筆,占賬戶組期間總申買筆數的64.38%;申買價大於賣一價的申買量為7960.70萬股,占賬戶組期間總申買量2.08億股的38.13%。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賬戶組申買價大於申買前最新市場成交價的筆數為6735筆,占賬戶組期間總申買筆數的72.56%;申買價大於申買前最新市場成交價的申買量為9373.85萬股,占賬戶組期間總申買量的44.89%。

“二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證監會分析稱,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有9個交易日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長春燃氣”1908.59萬股。

證監會表示,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長春燃氣”的數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3%的有7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1個交易日,占比最高達10.00%。

已非初犯

對於上述違法事實,證監會認為,呂美慶、周學良和黃亮違反瞭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雖然呂美慶等3人在其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均提出瞭不予行政處罰的請求。不過,證監會經復核,對呂美慶、周學良和黃亮的意見不予采納。

證監會決定,沒收呂美慶1589.73萬元的違法所得,並對其處以3179.47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周學良和黃亮,分別處以60萬元、30萬元罰款。

“當事人呂美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呂美慶采取三年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在同日發佈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進一步指出。

值得關註的是,證監會在復核過程中提到,呂美慶等3人均已非初犯。其中,呂美慶曾於2015年和2021年兩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周學良、黃亮曾於2021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

證監會官網資料顯示,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呂美慶以自有資金及向他人融入資金,操控“邱某華”等16個自然人賬戶(以下簡稱涉案賬戶組),采取連續集中交易及在涉案賬戶組內賬戶間交易等方式買賣“西安飲食”、“龍星化工”、“大通燃氣”等3支股票,累計獲利1274.90萬元。

2015年,呂美慶被證監會“沒一罰一”,不僅被沒收違法所得,還被處以1274.90萬元的罰款。

此外,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6日,呂美慶、周學良及黃亮等當事人,控制使用34個證券賬戶(下稱“涉案賬戶組”)交易吉林森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林森工”)股票。同時,涉案賬戶組在持有吉林森工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發行股份減少5%時,均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繼續交易該股票。

2021年,證監會決定:一方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超比例持股未報告、披露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其中:對呂美慶處以40萬元罰款,對周學良、黃亮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另一方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在限制期內交易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對呂美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周學良、黃亮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證監會彼時進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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