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開門”工作理念的指引下中,上交所監管透明度水平也進一步提升。近日,上交所向行業披露瞭2023年一季度會員管理情況的通報,期間對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采取各類自律管理措施共計31次,算下來一季度上交所平均每三天就會下發一張罰單。

從具體的監管措施來看,監管工作函、談話提醒等日常監管工作措施20次,為上交所主要的自律管理措施;口頭警示、書面警示各5次,暫不受理相關文件1次。違規重災區當中包括一督即撤、招股書披露錯誤、債券業務內控不完善、異常交易行為等等。

在監管情況通報中,上交所特別點名瞭五類典型案例,保薦機構或保代未勤勉盡責仍然是違規重災區。被通報的五起案例分別是:保代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保代未勤勉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券商對債券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某證券公司相關交易系統控制失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規定減持股份。

就在今年的3月1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進一步推進“開門辦審核、開門辦監管、開門辦服務”行動方案》,會員監管就是“開門辦監管”當中的重要一環。上交所表示,2023年一季度,圍繞全面註冊制改革,持續深化“三開門”工作,強監管、抓傳導、促交流,督促會員加強全面註冊制下的“看門人”責任,力求提升全業務鏈條的執業質量和合規風控水平,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

31次處罰,一督即撤、招股書錯誤是違規重災區

在上述通報中,上交所披露瞭一季度會員自律監管工作的具體情況。在31次自律管理措施中,監管工作函、談話提醒等日常監管工作措施20次,口頭警示5次,書面警示5次,暫不受理相關文件1次。

涉及的監管環節包括上市保薦、發行承銷、債券業務、交易行為管理、持續督導與財務顧問及其他等六大方面。

上市保薦方面主要被罰的情況為一督即撤。因會員在科創板上市保薦項目現場督導前撤銷保薦、保薦代表人對信息披露核查驗證不充分、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並督促發行人披露重大事項等情形,上交所采取發送監管工作函工作措施4次,書面警示1次。

發行承銷方面,同樣是來自科創板,主要涉及的是招股書披露錯誤——因會員招股書版本披露錯誤等情形,上交所采取發送監管工作函及約見問詢工作措施2次。

債券業務方面,因會員盡職調查不充分、存續期管理不到位、債券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上交所采取發送監管工作函工作措施5次,書面警示2次,暫不受理相關文件1次。

交易行為管理方面,因會員存在重點監控賬戶投資者在監控期內再次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函件信息泄露等情形,上交所所采取發送監管工作函及談話提醒工作措施7次。

持續督導與財務顧問方面,因會員相關責任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核查不到位、研發費用核查不到位、未督導公司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工作底稿編制不到位等情形,上交所采取談話提醒工作措施1次,口頭警示4次,書面警示2次。

其他方面,因會員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不完善導致日終證券出借交易交收失敗、業務管理不到位引發輿情事件等,上交所采取談話提醒工作措施1次,口頭警示1次。

點名五起典型違規案例,兩傢頭部券商在列

在監管情況通報中,上交所特別點名瞭五類典型案例,保薦機構或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仍然是違規重災區,分別被上交所采取書面警示、口頭警示,或予以監管警示等處罰。

一是保薦代表人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被上交所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據通報,某擬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聯合競買土地及合作建設所涉關聯交易金額巨大,屬於保薦人應當持續關註並及時向本所報告的重要事項。保薦代表人未充分關註發行人與關聯方的合作事項,也未按要求進行核查報告,未督促發行人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合作事項取得進一步進展後才披露相關情況。

根據財聯社此前報道,上交所這一起案例指向中信證券督導的華大智造IPO。1月11日,上交所向中信證券兩名保代肖少春、路明開出監管警示函,被罰原因系在華大智造IPO項目中,兩名保代存在兩方面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二是保薦代表人未勤勉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上交所對保薦機構及相關保薦代表人均予以監管警示。

某上市公司在2021年7月發生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涉及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上市公司於2022年2月披露該資金占用相關情況。某證券公司作為其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中未能及時發現資金占用違規問題,在知曉資金占用事項後未能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同時其於2022年5月19日出具的持續督導跟蹤報告中相關描述與事實不符,未能真實、準確地反映上市公司違規問題。

這一案例則指向華泰聯合督導的上市公司浩歐博,3月27日,上交所對華泰聯合證券、保薦代表人孫聖虎、董雪松予以監管警示,被罰原因與通報中所述基本一致。

三是某證券公司對債券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上交所指出,這反映出公司債券業務相關內部管理存在機制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等問題,該證券公司因而被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上交所指出,該證券公司在公司債券和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存在三大違規情形。

在盡職調查方面,存在調查手段、結論不充分的情形。例如盡職調查較多依賴於發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收入確認函、明細賬等材料,項目組對客戶、供應商、銀行詢證以及訪談等底稿材料不齊全。

在內控機制方面,項目組對質量控制部預審意見、立項評審意見和內核意見的答復、跟蹤復核不到位。

在受托管理職責方面,存在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核查不足,對發行人及增信機構的持續跟蹤不足的情形。例如,募集資金賬戶部分劃款未經受托管理人審批;募集資金賬戶劃款後未持續監督並定期檢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與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一致性。

四是某證券公司相關交易系統控制失效。上交所認為,這反映出該證券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和交易系統前端檢查控制存在明顯缺陷,對該證券公司采取口頭警示的監管措施。

具體情況為:上述證券公司因交易及相關系統控制失效,未對客戶已申報出借的證券限制其進行擔保品劃轉,導致日終相關證券出借交易交收失敗。

五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規定減持股份。

上交所註意到,近期,發生多單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因司法強制執行,未按照股份減持相關規定履行預披露義務、或超額減持的違規行為。上交所強調,為落實相關要求,有效規范股份減持行為,會員單位按照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或質押協議的約定等,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證券賬戶中公司股票的,應當提前通知相關股東或董監高履行預披露義務,並在實施減持時遵守減持比例限制等規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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