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何德平、黃秀芳、蔣維、毛明土、李傳武操縱“新美星”股票案及何德平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就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對何德平等5人沒收違法所得4783.56萬元,並處以 4783.56萬元罰款;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何德平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

委托進行“市值管理”

何德平系新美星實際控制人,案發時為新美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黃秀芳系何德平配偶。經證監會調查,何德平、黃秀芳提供資金,委托蔣維對“新美星”進行“市值管理”,維持、抬高“新美星”股價,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於2019年4月26日解禁後能夠獲得好的回報。

何德平、黃秀芳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交付方式向時任獨墅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蔣維提供保證金約3200萬元,其中銀行轉賬部分來自上海海得澤廣投資管理中心(普通合夥)(以下簡稱海得澤廣)減持“新美星”所得。蔣維收到保證金後,即開始利用控制的證券賬戶並聯合其他市場資金在二級市場買入並交易“新美星”,且在後續操作中向黃秀芳反饋其操作情況。

在接受何德平、黃秀芳委托後,蔣維經人介紹認識並聯合 毛明土、李傳武共同操縱“新美星”。毛明土、李傳武控制各自籌得的證券賬戶、資金開始與蔣維共同交易“新美星”。

在上述參與主體共同交易“新美星”期間,主要由蔣維與毛明土聯系,傳遞、溝通各自操盤情況,以利於兩方交易決策,更好地共同抬高“新美星”股價。

當事人承認或有關涉案人員指認情況、交易期間資金關聯情況、交易期間設備關聯情況等顯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蔣維聯合毛明土、李傳武控制“俞某華”等35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新美星”。

非法獲利4783.56萬元

賬戶組操縱“新美星”情況方面,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賬戶組連續集中交易“新美星”,申買量占市場申買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9天,峰值達到42.61%;申賣量占市場申賣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1天,峰值達到37.66%。

賬戶組持股總數占總股本比例自2019年3月5日開始超過5%,持續至2019年4月8日,2019年3月29日持流通股達到峰值,占流通股本的比例24.74%,持股占總股本的比例8.13%。 賬戶組具備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

賬戶組於2018年9月26日開始持續大量買入“新美星”,當日申買排名第一,競價買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顯著增加。在此期間,“新美星”股價累計上漲12.57%,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3.33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882003.WI,下同)5.53個百分點。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賬戶組集中拉抬“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漲幅較大。賬戶組有兩段典型的拉抬期間:2019年3月1日至3月6日,以不低於賣一價或市價申買3729100股,占賬戶組同期申買量68.11%,對應成交股數(不含對倒)3555817股,占同期市場成交量22.78%;2019年3月18日至3月22日,以不低於賣一價或市價申買2950300股,占賬戶組同期申買量41.33%,對應成交股數( 不含對倒)為2803665股,占同期市場成交量22.20%。

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期間,“新美星”股價累計上漲36.46%,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21.32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22.28個百分點。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賬戶組集中賣出“新美星”。在此期間,“新美星”股價下跌13.36%,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1.55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1.03個百分點。

此外,操縱期間,涉案賬戶組還多次實施盤中拉抬和對倒,並反向賣出獲利的行為。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價上漲33.11%,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26.09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25.95個百分點。賬戶組累計買入45834431股,買入成交金額581982383.27元,對應賣出46690393股,賣出成交金額630432870.56元。 經測算,扣除傭金和相關稅費,賬戶組盈利47835571.55元。

綜上,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間,何德平、黃秀芳、蔣維、毛明土、李傳武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新美星”,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盈利4783.56萬元。

圖片來源:Wind

信息披露違法

決定書還披露瞭何德平信息披露違法的相關情況,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海得澤廣代何德平、黃秀芳夫婦持有公司80萬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時總股本的1%。上市後,該部分股票繼續由海得澤廣代持,海得澤廣自2017年12月19日開始減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減持完畢。

證監會認為,何德平、黃秀芳、蔣維、毛明土、李傳武上述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何德平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如實告知上市公司上述持股情況,導致新美星在相關公告中均未披露相關情況,導致新美星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何德平的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深交所5月16日向新美星下發關註函,要求公司向實控人何德平核實相關情況,說明至今仍未披露上述事項的原因,同時說明上述處罰決定對公司的影響。

辯稱:“市值管理”不等同於“操縱證券市場”

何德平等多位當事人就相關事宜請求不予處罰。

其中,關於操縱股價方面,何德平、黃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沒有操縱動機,“市值管理”不等同於“操縱證券市場”;黃秀芳與蔣維系委托理財關系,而非操縱股價等。

經復核,證監會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陳述意見不予采納。

證監會指出,本案為多個主體參與、多個環節實施、環環相扣、鎖鏈式的上下遊銜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縱行為。

在案證據可以證明,何德平、黃秀芳向蔣維提供資金作為保證金,委托其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影響新美星股價,蔣維會向黃秀芳反饋交易情況;何德平知悉並參與瞭本案行為;上述行為的實質是操縱股價,並非合法理財。

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蔣維、毛明土、李傳武有共同影響“新美星”股價的意圖和目標,共同商議、謀劃操盤、拉抬股價,並且采取瞭聯合影響股價的行動,屬於共同操縱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最終,證監會決定,就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對何德平、黃秀芳、蔣維、毛明土、李傳武沒收違法所得4783.56萬元,並處以4783.56萬元罰款;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何德平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證監會同日更新披露的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證監會決定對何德平采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原標題:操縱自傢股票獲利近4800萬元?證監會處罰來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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