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吳亦凡強奸、聚眾淫亂上訴一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一審宣判後,吳亦凡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亦凡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機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且系首要分子,其行為又構成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吳亦凡的上訴,維持原判。吳亦凡近親屬、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旁聽瞭二審宣判。

鳳凰網娛樂就此對關鍵問題咨詢瞭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李揚律師進行解答。

鳳凰網娛樂:法院提到,吳亦凡是聚眾淫亂活動的首要分子。聚眾淫亂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首要分子”具體是什麼樣的判定標準?

李揚律師: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首要分子或多次參與是該罪名的構成要件。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會從重處罰,從判決來看,並沒有披露這一點,那麼聚眾淫亂人員中應是不含未成年。

首要分子一般指淫亂活動中的組織、策劃、指揮者。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或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鳳凰網娛樂:吳亦凡案是不是到此算是終結瞭?

李揚律師:我國雖是兩審終審,但是並不意味著二審判決後,該案件就蓋棺定論。因為我國還有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如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子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 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從實踐中來看,出現足以改變事實認定的新證據,是重新審判較為常見的情形。但新證據需要具有確實、充分的證明力才可以。片面證據、傳來證據等本身證明力較弱的證據,一般難以影響事實的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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