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记者龚学鸣报道:35+颠覆案中,14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另31人认罪,共45人罪成。法庭昨日处理第三批定罪被告的求情,包括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及施德来。法官关注黄之锋案底纍纍,辩方同意此属加刑因素。

  案件由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等代表;辩方由大律师李国威代表黄之锋,资深大律师何沛谦代表谭文豪。

  辩方表示,黄之锋在本案应被归类为次级“积极参与者”,因他没有参与组织及协助“初选”。虽然有提出“国际战线”主张及寻求外国支持,但本案不涉及外部势力因素,国安法第30条并不适用,“35+计划”性质属本地事宜。

  三位法官关注黄之锋有多项案底。辩方交代称,黄之锋2019年6月21日包围警总被控后获法庭保释,同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当天黄之锋参与游行,违反《禁蒙面法》,以及发布西湾河开枪事件警员个人资料违反“起底”禁制令,翌年6月再次干犯未经批准集结。辩方接受此属加刑因素,惟希望法庭整体量刑时考虑相关案件。

  辩方呈上黄之锋母亲、前老师等的求情信,指黄在本案尽早认罪,希望改过自新;又称黄虽未曾当选区议员,但一直热心助人和参与公共事务。法官质疑早前案件量刑时已考虑到这因素,理据不能循环再用,因此不能将黄视为有良好品行的人。

  至于另一被告谭文豪,辩方提到谭是出身草根家庭,靠勤奋改变人生当上机师,但他因为想服务社会而放弃高薪改为从政。辩方又引述谭过去在立法会的投票纪录,指他直至2021年离任前都有支持并协助特区政府的预算获得通过。但法官陈仲衡认为,这是议员应做的事,不能作为被告良好品格及求情因素。法庭亦提到,他所属的政党公民党十分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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