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社会共识和期盼,3月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议同意《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决定提交立法会审议。3月8日,《条例草案》刊宪并在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细览《条例草案》,并结合参与行政会议审议的多位行政会议成员所作介绍和评价,可以感受到,《条例草案》在切实落实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要求,补齐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的漏洞和短板,构建完整管用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同时,充分吸纳公众咨询过程中社会各界提出的有益意见建议,积极回应有关方面的合理关切,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权利自由及经济发展之间取得了良好平衡。从公众的角度来看,《条例草案》在以下五个方面可圈可点。

  ──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条例草案》开宗明义,明确该条例建基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一原则实实在在、具体细致地贯穿和体现于整个《条例草案》各部分的规定中。

  首先,《条例草案》的法律条文十分清晰,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效释除公众对于行使正当权利自由“会否误堕法网”的疑虑。比如,《条例草案》详细规定,在“国家秘密”方面,有关资料、文件、物品必须属于《条例草案》规定的7个特定领域,而且必须符合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实质要件,才构成“国家秘密”。再比如,构成“接受境外情报组织提供的利益罪”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还要明知对方是境外情报组织而接受其提供的实质利益;构成“境外干预罪”必须同时符合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这3个要件(即“三连中”),与正常国际交流交往合作没有任何关系。又比如,对于“煽动意图”,除了具体列明构成情形外,还订明不构成“煽动意图”的情况,包括出于完善有关制度或宪制秩序而提出意见,出于对有关事宜提出改善意见而指出有关机构或机关的问题等。也就是说,对政府施政基于客观事实作出合理和正当批评、指出问题、提出改善意见等的言论不会构成煽动罪。

  其次,《条例草案》提供适当的免责辩护,进一步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效释除公众对“言论和新闻自由会否受限”的疑虑。《条例草案》对“输入具煽动意图的刊物”“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等特定罪行的免责辩护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充分吸纳公众咨询期间的社会意见,明确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有关罪行的免责辩护理由,有效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

  再次,《条例草案》对警权行使清晰订明条件及限制,有效释除公众对“执法权力会否不受约束”的疑虑。比如,对新增的延长羁留期、就咨询律师施加适当限制、就获保释人施加适当限制这3项执法权,作出多项限制性规定,包括警方必须向法院申请手令并严格限定获批手令须满足的条件和要求,明确规定有关执法措施的时效以及覆核程序,给予受影响人士有效的救济途径。

  ——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立法经验

  《条例草案》顺应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趋势,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同类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及规则相接轨。

  刑事罪名方面,《条例草案》新增的罪名,在有关普通法国家中均有相应或类似规定。比如,“境外干预”“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等罪行,参考了英国的《2023年国家安全法》、澳洲的《2018年国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间谍活动及外国干预)法》、新加坡的《2021年防止外来干预(对应措施)法》等。

  域外效力方面,《条例草案》有关规定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等众多国家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都根据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原则,具有域外效力。比如,美国的叛国罪、非法披露机密资料罪以及针对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活动的《卢根法》(Logan Act),都按属人管辖原则打击境外犯罪行为。英国的《2023年国家安全法》也引用了保护管辖原则。

  还值得指出的是,《条例草案》在借鉴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采用更高的人权保护标准。比如,没有参照英国《2023年国家安全法》规定,允许一定级别以上的警员可直接指令限制被羁留者咨询律师的权利,而是规定警务人员须就限制被羁留者咨询律师的权利向裁判官申请手令。

  ——充分吸收香港社会所熟悉的现行法律规定

  《条例草案》采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贯常用的法律草拟方式、技巧和习惯订立。《条例草案》中逾半数罪名在《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等本地法例中原来就存在。比如,将现行《官方机密条例》中关于间谍活动相关罪行、非法披露罪所涵盖的资料中性质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社团条例》处理有关规管社团和组织的规定等加以完善,纳入《条例草案》。同时,《条例草案》没有改变香港现行法律对一些关键概念的定义。比如,《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在特区运作,有人担心本地组织接受外国组织的资助,就会触犯法律而被取缔。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该本地组织是否是“政治性团体”,提供资助的外国组织是否是境外“政治性组织”,而这两个关键概念的定义以及“联系”具体情形的界定,沿用了《社团条例》中的原有定义。如现有社福机构、商业机构、慈善机构、专业机构、国际环保团体等并非“政治性团体”、境外“政治性组织”的组织,在《条例草案》通过后也不去主动改变其主要功能或宗旨,其性质就不会因《条例草案》的生效被改变,只要没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完全不会受到《条例草案》影响。

  ——充分保障居民福祉和权益

  《条例草案》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这一全体港人的整体和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维护香港社会公共利益。

  大家都痛心地记得,修例风波期间,暴徒在全港大范围破坏和损毁港铁、巴士、交通灯、机场等公共设施,导致市民无法正常出行、大型商业场所停业、大中小学停课,给香港市民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国际经验也表明,破坏活动尤其是对于重要基础设施的破坏,给国家和地区安全造成的风险极大。为此,《条例草案》借鉴英国《2023年国家安全法》、澳洲《刑事法典》等有关规定,设置“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以打击损害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的犯罪行为。

  ——充分保护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确保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法律保护,保持特区的繁荣和稳定。特别是有关条文规定充分考虑了保护在香港的金融、传媒等各类非政治性组织的正常商业行为和国际交往需要,而且在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时订立了比较高的入罪门槛,为有关机构和组织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并对特定罪行设定了免责辩护和排除情形,足以让各相关方面放心安心。比如,在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罪方面,须行为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才可能触犯该罪行。再比如,对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等罪行设定了免责辩护,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定了“不知情落入该人实质管有”、“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情况下,落入该人的管有或被该人知悉”等排除事项。正常的金融或商业活动是不会触犯上述罪行的。这些规定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也为香港营造了更稳定、更可预期的营商和发展环境,使来自世界各地的资金和人才更有信心在香港投资、营商、生活,使香港真正成为投资的热土、干事创业的天堂、成就梦想的地方。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香港的高水平法治举世公认,在由乱到治过程中经受住了考验,有力维护了香港法治尊严,得到社会一致肯定。《条例草案》通过后,香港特区执法、检控、司法部门一定会秉持一贯的高水准,严格按照香港法治特别是普通法制度贯彻落实。有理由相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一定能够保国家安全、保“一国两制”、保香港繁荣发展、保香港全体居民人权自由,保所有外来投资者利益,为香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保驾护航,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坚实保障。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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