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夫婦被控貪污公務機要費1億多元新臺幣,民進黨以執政優勢“修法”除罪,一筆勾銷所有刑責,陳水扁另外涉貪4案則“因病”停審中。然而,扁主張沒有“就審能力”,卻被法界發現,他擔任其女陳幸妤的訴訟代理人,為牙醫診所醫療糾紛官司辯護。法界質疑,不能出庭,卻能幫女兒打官司,陳水扁是否玩弄司法、逃避刑責。
據中時新聞網報道,島內“刑事訴訟法”294條原規范“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2023年12月1日“立法院”通過修法,就審能力改為與責任能力相同,被告因精神疾病,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法界人士指出,扁因病沒有就審能力,涉貪4案都獲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依法律規定,扁就是因精神障礙沒有“責任能力”,如何能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為她寫答辯狀進行司法訴訟?
據悉,陳水扁於1974年獲核發律師證書,後因案遭“法務部”在2021年廢止律師證照,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法務部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
陳水扁幫女兒打的官司是件民事求償訴訟,2020至2021年間1名周姓病患至陳幸妤牙醫診所植牙及裝假牙,且支付15萬元(新臺幣,下同)。
但周姓病患指控,陳幸妤違反醫療上必要之註意義務,植牙過程,造成2顆植牙高低長短不一、牙冠角度歪斜、咬合預留空間過小造成作假牙難度等,且不當割除牙齦肉,要求賠償130萬2500元。
陳水扁為其女擔任訴訟代理人辯稱,陳幸妤在療程中雖切開調整牙齦肉,是因植牙過程需切開及修正牙齦肉,才能植入植體,符合醫療常規;且治療的牙齒除植體及骨粉外,並無異物殘留,符合一般診所醫療水準,並無醫療過失或債務不履行。
周姓病患對陳幸妤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不起訴處分確定;求償部分,臺南地方法院也認為,無法證明陳幸妤有醫療過失及債務不履行情形,去年10月31日判決駁回,可上訴。也就是說,扁替女兒打的這起官司,勝訴。
海峽導報記者 薛洋 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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