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訴專員公署公布一項有關房屋署及房協收回公屋單位程序、翻新及再編配回收單位安排的主動調查結果。圖為房協鰂魚涌模範邨。香港文匯報記者萬霜靈 攝 |
![]() ●申訴專員陳積志敦促房協加快公屋流轉程序。香港文匯報記者萬霜靈 攝 |
公屋是香港寶貴的公共資源,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房屋署及房協收回及重新編配公屋單位的制度時,發現房屋署及房協過去5年,平均每年分別收回約15,700及1,100個公屋單位。房協由收回後至重新編配單位平均需時47天,而由收回至新租戶入住則長達87天,而房署則分別為12天及76天。公署向房屋署及房協提供19項建議,包括考慮向租戶提供翻新津貼、縮短收回單位及翻新工程時間、要求租戶及其緊急聯絡人提供電郵等。房委會表示,已精簡上訴個案處理程序,使由接獲上訴至達到裁決的平均時間縮減至少於兩個月。房協回應表示,正考慮縮短租戶獲取其他資助房屋後,交還單位的期限至最多一個月,以加快公屋單位流轉。 ●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茗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舉行記者會公布是次主動調查的結果。公署發現,過去兩年,房屋署完成收回單位至重新編配給新租戶程序平均需要約12天,完成收回單位至新租戶入住程序平均需要76天,即大約2.5個月;房協平均需要47天完成收回單位至重新編配程序,以及87天完成收回單位至新租戶入住的程序。
房協曾有空置單位花足249天才重新編配,相信是該單位位於禁區沙頭角邨的原故。
房署曾發現有住戶非法出租單位,要求收回後,住戶由提出上訴至正式收回單位的5個月內,持續違規將單位租出,公署認為收回程序欠效率,或助長濫用公屋行為。
房署對濫用行為處理欠靈活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鍾永健表示:「發出給佔用者的通知書及逐出單位通知書並不是法例規定程序,公署認為房屋署應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特別是(對)租戶繼續進行濫用公屋的行為靈活處理,例如無須必定完成發出上述兩封通知書的程序才採取收回行動,又或者可因應情況,適當定出限期。」
公署以一個個案為例,指有獨居長者在2023年11月初於房屋署一個公屋單位內死亡,月末屋邨辦事處讓戶主女兒返回單位執拾物品,但未告知單位可保留的期限及期限過後房屋署會採取的行動,導致死者女兒誤以為單位可以一直保留至其主動交還。
由於死者女兒定居內地,屋邨辦事處未能成功致電,最終在去年2月1日根據《房屋條例》收回單位。該女兒知悉事件時,單位內物品已被棄置。
公署認為,房屋署給予時間讓死者女兒處理單位內的物品合情合理,但由於沒有向對方說明保留單位的明確時間,造成誤會,反映單位回收程序有改善空間。
房協對拖延行為欠果斷行動
另一宗個案是有租戶利用不同藉口拖延交還單位,導致單位需要半年時間才成功收回。該租戶在2020年初前往海外探親,因為疫情未能返港。該租戶其後購置居屋,在2021年3月委託其代表收樓取鎖匙,根據規定取得鎖匙後兩個月的月底前交還單位、即同年5月31日。然而,房協與租戶兒子就單位內物品的處理進行多番溝通,終在11月,即耗時半年才收回單位。公署認為,這種處理方式變相縱容相關租戶的行為,批評房協行動欠缺果斷。
申訴專員陳積志認為,房協需加快公屋流轉程序,「房屋署會在收回單位3天內檢查單位及向承辦商發出翻新單位工程單,但是房協過去並無相關規定,直到公署去年初展開主動調查之後才作出檢視,規定在收回單位後14天內發出工程單。公署認為相對於房署在3天內發出工程單,房協應全面檢視及修訂現行程序。」
公署就收回、翻新及重新編配公屋單位等安排,向房屋署及房協提出19項改善建議,包括改善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優化在「遷出通知書」所定期限滿後仍未能收回的處理程序、縮短翻新工程時間、要求租戶及其緊急聯絡人提供電郵,又建議房協與房署看齊,向申請延期交回單位的租戶收取佔用費,同時提供類似的翻新津貼,鼓勵準租戶盡早翻新及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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